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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蹲下,任眼淚肆意地流。
寬闊的樓頂平臺空無一人。這是他的世界,無人打擾。
他生性憂郁,不是樂觀外向的人。小鳥落在枝頭,他會想小鳥因為沒有更大的翅膀,只能困于枝頭。
空氣里除了風,忽然多了抽泣的聲音。
是誰?
他站起來,循著聲音找去。
角落里,一名女生在低聲抽泣,單薄的肩膀微微顫抖。
原來是她。
他是知道她的,她住在三樓,獨居,養了一只牧羊犬,每天出門遛狗。
許是感覺到面前有人,她抬起頭,淚眼模糊地看了看他。
他走上前,問:“你是怎么進來的?”
“???”
“這是我買的地方,你這是私闖民宅。”
“這樓頂平臺還能買嗎?不是公共區域嗎?”
微劇點評
樓頂平臺是否專屬于個人?民法典說,這得兩說。樓頂平臺如果是專有部分的附屬組成部分,那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可以自己占有、使用。樓頂平臺要成為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符合規劃。符合規劃是指,樓頂平臺在規劃文件、設計圖、施工圖上專屬于特定房屋,而且這些文件已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過行政部門批準,才可能成為合法建筑。否則,建設單位違規建設或者部分業主私自加建,都是違法的。如果經過行政審批的文件上,該樓頂平臺并不專屬于特定房屋,那就根本不存在專屬問題。
第二,物理屬性上專屬于特定房屋。這是說,在構造上,不經過該特定房屋,就無法到達樓頂平臺。換言之,如果有公共通道可以到達樓頂平臺,那它就不是該特定房屋的附屬組成部分,應該屬于“歸業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三,建設單位銷售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將該樓頂平臺的歸屬進行了明確約定。這是樓頂平臺成為某特定房屋組成部分的合同依據。一般來說,如果某套房屋附有樓頂平臺,開發商出售時,會對樓頂平臺的權屬作出約定。
同時,即便物理屬性上不經過該特定房屋就無法到達該樓頂平臺,而且建筑構造確已經過行政審批,但是,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將樓頂平臺歸屬于該特定房屋的買受人,那樓頂平臺也不能成為該特定房屋的組成部分。
本劇中,樓頂平臺有公共通道,其他業主均可進入,故不能僅憑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就認定專屬于買方。當然了,買方如果得不到樓頂平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
劇場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2024-01-26 09: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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